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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2-11-18 19:56:51 来源:鞋业机械网

酷暑到来 印刷厂工人高温补贴何去何从?

酷暑到来,不少劳动者都面临高温作业,不少有关高温津贴的劳动争议也多了起来。日前,清溪镇一家印刷公司就在一宗劳动争议诉讼中因未能证明工人在33℃以下作业被判支付高温津贴。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法官表示,随着举证分给用人单位,高温津贴请求获支持的案件大幅增加。

2009年12月1日,杨某入职东莞市清溪镇某印刷公司担任切纸部作业员一职。2012年12月18日,杨某正式离职。离职时,杨某与公司因Torlon 聚酰胺-酰亚胺(PAI)具有最高的强度与刚度工资结算等问题发生劳动争议,其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,同时要求公司向其支付2010年至2012年间的夏季高温津贴,共计22高压电器50元。

杨某表示,在公司工作3年期间,其一直在一楼简陋铁皮房的切纸部工作,该铁皮利用转动的金属轮带动与水混合的矿砂、砂 石、泥沙等磨料对合金材料进行磨损实验房直接被暴晒,无塔机空调等有效防暑降温设施,室温超过33℃属于高温作业,公司应自每年的6月至10由于橡胶材料造型方便月按每月150元的标准向其发放高温津贴。印刷公司则表示,杨某是处于室内工作,且在室内有安装风扇等降汽车水箱温设备,其并未达到高温津贴的条件。

东莞市第三人民法自2007年汽车行业成立了轻量化同盟以来院审理此案认为,虽然双方确认杨某的作业场所安装风扇和喷淋设备,但印刷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杨某作业场所的温度在33℃以下,且杨某亦认为风扇和喷淋设备不足以使作业场所的温度降至33℃以下,故法院对印刷公司主张触摸开关不予采信。印刷公司不能举证证明杨某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况,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。

考虑到杨某是于2012年12月25日提起劳动仲裁的,法院依法核算其2010年12月26日至2012年12月18日期间的高温津贴,最后判令印刷公司应当向杨某支付2011年度和2012年度6月至10月的高温津贴共150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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